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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 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由醫師及醫療團隊開具診斷書證明書(24小時需他人照護).(衛生局要求巴氏量表分數35分以下)。

2. 受監護人年滿80歲以上,經合格醫院由醫師及醫療團隊開具診斷書證明書 (24小時需他人照護).(衛生局要求巴氏量表分數60分以下)。

3. 受監護人年滿85歲以上,經合格醫院由醫師及醫療團隊開具診斷書證明書 (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4. 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之情形者,可執殘障手冊申請,身心障礙類別如下12點: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疾病:漸凍人、巴金森氏症)

*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5. 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

6. 經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分)。


申請人需與受監護者之親屬關係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女婿(孫媳婦)之二等姻親。

薪資及雇主負擔費用

項目 受款人 費用 NT
薪資 看護 20,000/月
加班費
(若有第五個禮拜日,須加發)
看護 667/天
健保費 健保局 1,384/月
就業案定費(註) 勞動部 2,000/月
職災   54
平均月薪 = 薪水 + 加班費(四星期) + 健保費 + 安定費 + 職災 NT. 26,106
其他費用及事項
意外險 保險公司 約600/年
* 雇主或看護者符合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等免繳就業安定費。
* 期滿一年繼續任職,雇主應給予特休假7天(不給休假,可給薪資)
* 期滿機票費用:依各國引進的勞動契約規定由雇主或幫傭支付。
* 以上費用依政府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主

申請流程

1

至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醫院寄出診斷證明書副本及傳遞單至長照中心

2

長照中心推舉國內看護工

進行國內看護工面試,若無適合人選進行03

3

投遞申請函等相關文件至勞動部

勞動部核發正式核准公文

4

各國貿易辦事處進行文件驗證

相關文件送至各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等)駐台北辦事處進行文件審核

5

相關文件送至各國勞工廳及其他相關單位

6

家庭看護工入境

外勞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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