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但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項目 | 受款人 | 費用 NT |
薪資 | 看護 | 28,590/月 |
加班費 |
看護 | 前1~2小時 1.34倍 第3小時後 1.67倍 |
健保費 | 健保局 | 1,384/月 |
勞保費 | 勞保局 | 2,301/月 |
就業案定費 | 勞動部 | 2,000/月 |
新制退休準金 | 不需提撥 | |
平均月薪 = 薪水 + 勞保費 + 健保費 + 安定費 | NT. 34,275 | |
其他費用及事項 | ||
意外險 | 保險公司 | 約600/年 |
* 期滿一年繼續任職,雇主應給予特休假7天(不給休假,可給薪資) * 雇主提供膳宿費用,可扣外勞食宿費用NT. 2,500元整。。 * 以上費用依政府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主 |
本國看護工名冊驗證
待收到正式核准函
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並健康檢查,入國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